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DEV-113-橋小-1356-20250123-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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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56號 原 告 凌榮欽 被 告 黃虹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其智識經驗可預見將銀行帳戶交付他人可能 遭他人用於犯罪,仍於民國111年10月6日9時41分前某時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原告遭詐騙而於111年10月6日將新臺幣30000元匯入上開帳戶而受有損害等事實,業經提出載有上開交付帳戶及原告遭詐騙經過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偵字第12858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辯,依法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主文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