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DEV-113-橋小-1402-20250226-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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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4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魏一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198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198元為原告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