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DEV-113-橋小-1408-20250313-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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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408號 原 告 謝字軒 被 告 LY DAI CHUONG (李大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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