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DEV-113-橋小-1409-20250227-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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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4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黃家洋 被 告 施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735元,及其中新臺幣35,541元自 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73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