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DEV-113-橋小-1464-20250226-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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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4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蔡譽彬 被 告 吳郁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03元,及其中新臺幣30,946元自民國 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603元為原告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