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DEV-113-橋小-1490-20250226-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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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49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楊童琋即楊婉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 利率年息 1 7,120元 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124元 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