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DEV-113-橋小-1499-20250226-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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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49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陳品菖 被 告 陳玫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北小字第378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4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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