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DEV-113-橋小-1544-20250213-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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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54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羅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並定114年2月26日17時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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