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DEV-113-橋小-1544-20250213-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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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54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羅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並定114年2月26日17時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