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DEV-113-橋小-1547-20250305-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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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5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陳才春即林才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83元,及其中新臺幣22,016元自民國 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18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