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DEV-113-橋小-263-20241118-2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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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26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欣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麗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