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DEV-113-橋小-424-20250327-2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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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424號 受 罰 人 即 證 人 謝若凡 上列受罰人因本院113年度橋小字第42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為證人而不到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科處罰鍰新臺幣1 5,000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 定處新臺幣(下同)30,000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定有明文。又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罰人雖未於本院通知之民國113年11月12日到 場作證,惟其已於114年1月16日作證完畢,實無再予裁罰之必要。參諸首開說明,本院自撤銷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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