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DEV-113-橋小-680-20241129-2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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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靜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文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