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DEV-113-橋小-688-20241101-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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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688號 原 告 趙翔宇 被 告 楊世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 體TELEGRAM暱稱為「爺孤身一人」、「法海」,及綽號「阿峰」等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擔任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款,並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車手」,並約定其每次提款可獲取提領金額2%之報酬。並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0日20時許發送訊息,向原告佯稱:欲下標購物,但無法結帳,張貼連結網址,需輸入資料驗證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在112年4月21日1時31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49,999元,另在112年4月21日1時32分許匯款49,989元至訴外人錢孟欣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阿峰」指示被告持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三信-右昌分社ATM)提款,再將提領款項轉交「阿峰」,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遭詐欺之款項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9,9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對原告遭詐欺沒有意見,但我沒有能力可以清償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坦承不諱, 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清單)、匯款成功畫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在卷可稽,堪認屬實。被告既有參與詐欺集團,並依內部分工及指示擔任車手負責提領原告遭詐欺之款項,自屬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原告之行為,應堪認定。  ㈡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為民法第185條所明定。是被告既有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向原告為詐欺行為已如前述,被告依前開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及第185條規定即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責,而應就此對原告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遭詐欺之99,988元,屬原告因本件被告幫助詐欺行為所受之損害,應屬有據。  ㈢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13條第2項所謂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係指如金錢被侵奪者,回復原狀即應給付金錢者而言。本件原告既係因詐欺集團之詐欺行為而受有交付款項之損害,其向被告所為請求,性質上為因回復原狀而為金錢給付,依前開規定,應得請求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其法律上權利,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既有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原告之行為, 即應與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侵權行為責任,其請求被告賠償遭詐欺之99,988元,自屬有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99,988元,及自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本件係就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又本件訴訟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於本院審理中亦無其他裁判費之支出,爰不另宣告訴訟費用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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