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DEV-113-橋小-765-20241007-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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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76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張旺順 沈君祥 被 告 鄭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527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新臺幣40 0元,第2期新臺幣500元,第3期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5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