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DEV-113-橋小-827-20241118-2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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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82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欣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媞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萬9,97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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