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DEV-113-橋小-864-20241218-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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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86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劉兆奇 被 告 洪端禧即洪馨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2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72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