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DEV-113-橋小-879-20241028-3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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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87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永祺 被 告 陳彥妤 訴訟代理人 王智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6日16時宣判,茲因原告於同年10月24日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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