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DEV-113-橋小-881-20241101-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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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8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張庭瑄 被 告 鈜焺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冠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0,747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0,747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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