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DEV-113-橋小-884-20241121-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88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世章 顏大傑 被 告 劉孟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