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DEV-113-橋小-911-20241120-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91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黃淳蘭 被 告 林璿禾即潘瑞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4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附表: 編號 應付金額(新臺幣;即被告未清償之剩餘分期金額) 利息起迄日(民國) 週年 利率 1 3,376元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3,355元 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680元 自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4,085元 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