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DEV-113-橋小-913-20241129-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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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91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陳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215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2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就主文第一、二項,被告如各以新臺幣 59,215元及新臺幣2,4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