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DEV-113-橋小-914-20241114-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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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91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張容瑜 呂培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