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DEV-113-橋小-944-20241101-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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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944號 原 告 蔡世峯 被 告 陳宏維即鉅鑫車業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仟捌佰捌拾 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3年1月在網路上看到被告刊登資訊表 示汽車電吸門新臺幣(下同)8888元安裝到好,其與被告約定於3月18日11時許以前述代價由被告安裝電吸門(下稱系爭契約),但被告安裝後,其發現車輛風切聲過大,原因是被告未將車窗設定回原來模式造成車窗無法緊閉,遂與被告相約拆除,但被告於3月21日拆除電吸門後卻未返還價金亦未交付拆下的電吸門,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金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888元及自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其當初刊登銷售訊息就有寫僅就材料本身保固, 且若非產品問題要拆裝,每個車門為1000元,其不知道原告所說的風切聲是什麼問題,其是依照原告要求拆除,沒有退材料是因為原告要求把拆下來的材料放在其那邊寄賣,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洽被告安裝汽車電吸門並給付前述價金後, 要求被告拆除,而被告拆除後並未返還前述價金等事實,未據被告爭執,此部分堪以認定。 (二)經本院向原告確認其意思是否是要求被告返還契約解除後之 價金,另向被告確認本件爭點是否為契約解除後應返還的金額,兩造均無異議(本院卷第36、39頁),故應認系爭契約在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電吸門、被告為之拆除已達成解除契約之合意,依民法第256條應互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故原告就上述價金8888元應得請求被告返還。又被告辯稱非產品問題要收拆裝每扇門工資為1000元、合計4000元,業經提出網路公告截圖為佐(本院卷第41頁),原告雖主張其未曾看過該公告、不是被告寫了就每個人都要去看被告的網頁等語,但審酌被告確實因解約而多提供一次拆除之勞務,其所辯之工資與網路資料相符,且無事證顯示此金額明顯過當,其主張返還之價金應扣除前述工資4000元尚非無稽。至原告雖主張是被告安裝不當導致風切聲,故被告不應再收取工資,但原告就風切聲存在與否、若風切聲存在其成因為何等情,並未提出證據為佐,本院無從逕採原告主張而為有利原告之判斷。是依上開說明,原告得請求0000-0000=4888元。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1款、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給付無確定期限,故原告得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21日(本院卷第29頁)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逾此尚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4888元,及自113年9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備註: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宣判,因颱風來襲,原宣判日 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宣判。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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