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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6

案號

CDEV-113-橋小-947-20241216-2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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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94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鄉野大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本院113年度橋小字 第9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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