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6
案號
CDEV-113-橋小-951-20241106-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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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9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葉麗楨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67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