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DEV-113-橋小-975-20241120-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97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詹明學 王崙伍 被 告 吳泰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