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DEV-113-橋簡-1002-20250122-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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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孫毓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嬿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萬3,06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