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DEV-113-橋簡-1079-20250220-1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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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簡字第1079號 原 告 郭怡芬 林佳鴻 林佳瑩 李林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被 告 陳文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怡芬新臺幣1,731,167元,原告林佳鴻新 臺幣1,410,000元,原告林佳瑩新臺幣1,410,000元,原告李林罔新臺幣1,564,036元,及均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1,588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731,167元、新 臺幣1,410,000元、新臺幣1,410,000元、新臺幣1,564,036元為原告郭怡芬、原告林佳鴻、原告林佳瑩、原告李林罔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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