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DEV-113-橋簡-1085-20250321-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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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08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天來 訴訟代理人 池絲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家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48萬2,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4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