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08
案號
CDEV-113-橋簡-1087-20250208-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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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惠瑜 鄒美足 前 列 共同 送達代收人 郭婷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張極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