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8
案號
CDEV-113-橋簡-1123-20250208-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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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12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逸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 5,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