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DEV-113-橋簡-113-20250110-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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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1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遠見星誠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韋竹 訴訟代理人 陳孟涵 廖文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友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友侖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3萬8,13 8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162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6萬3,879 元/平方公尺=13萬8,1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