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DEV-113-橋簡-1132-20241029-1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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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132號 原 告 賈恩光 被 告 陳豐陞 陳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詐欺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惟原告起訴時,被告均係設籍在高雄市前鎮區,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即應在高雄市上開地區,且本件原告並未主張被告係於本院轄區為侵權行為,亦無資料顯示侵權行為所在地為本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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