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DEV-113-橋簡-1144-20241217-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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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子平 鄭哲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信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