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DEV-113-橋簡-1154-20250212-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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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敦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岱宇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如對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以 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 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 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4,800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81㎡×公告土地現值37,200元×原告權利範圍1/9=334,8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