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DEV-113-橋簡-1188-20250217-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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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188號 原 告 鄭喬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15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28,116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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