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DEV-113-橋簡-1219-20250221-1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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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219號 原 告 周銀雀 訴訟代理人 林侑靜律師 被 告 蔡信恩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8日14時45分在本 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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