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DEV-113-橋簡-1219-20250221-1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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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219號 原 告 周銀雀 訴訟代理人 林侑靜律師 被 告 蔡信恩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8日14時45分在本 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