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DEV-113-橋簡-1236-20241128-1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23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張孫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123,171元。惟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南區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