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DEV-113-橋簡-1241-20250123-1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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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簡字第12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覃瀅玹即朱巧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5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59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 合計 1,110元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1,204 元 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470 元 3 2,985 元 4 23,370 元 5 4,592 元 6 5,740 元 7 23,370 元 8 23,370 元 9 3,495 元 合計 90,59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