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9

案號

CDEV-113-橋簡-1246-20250329-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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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2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寬琦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79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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