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DEV-113-橋簡-1252-20250321-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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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25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潘姿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 萬3,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具狀提出上訴聲 明(即對原判決主文何項不服、請求二審改判為何判決之程度)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並 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