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DEV-113-橋簡-1267-20250331-1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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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26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複代理人 李宜樵 被 告 黃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李文廣為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李文廣於本院審理時自陳 與被告為朋友關係(見本院卷第279頁),非律師,經本院許可為被告訴訟代理人後,發現其妨害訴訟進行,顯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自應撤銷其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