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DEV-113-橋簡-1290-20250321-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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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郁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錦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113年度 橋簡字第12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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