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DEV-113-橋簡-1309-20250311-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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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煜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光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168,59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333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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