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DEV-113-橋簡-132-20241111-1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3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詹德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史朝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9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