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DEV-113-橋簡-201-20241023-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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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子玄(原名劉亭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旻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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