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DEV-113-橋簡-202-20241126-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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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20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瑞文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五加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本院113年度橋簡字 第2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0,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