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DEV-113-橋簡-232-20241111-1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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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232號 原 告 鐘條林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律師 鐘淑貞 被 告 鐘朝旺 新富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吉 訴訟代理人 張興農 被 告 葉金美 關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11月14日17時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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