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DEV-113-橋簡-25-20250303-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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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慶一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 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