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DEV-113-橋簡-310-20241216-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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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31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蔣睿詳 澄湖園景湖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秀治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胡瑞圓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310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985元【上訴人應拆除冷氣室外機二台(含鐵架)面積為0.6 1平方公尺×課稅現值152,700元÷系爭建物屋頂平台面積31.2平方 公尺=2,9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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